1.所有进行抽采的地点均有抽采工程施工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钻孔开孔角度误差±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00mm(其他情况除外),穿层钻孔应当穿透全煤及穿岩不小于500mm,否则应当在该钻孔距离不超过500mm的位置补打钻孔。
2.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与矿井地测部门确定巷道中腰线,施工单位技术员依据巷道中腰线,按设计标出开孔中心线和所有钻孔开孔点与编号,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标点位置、设计参数稳钻施工。孔口悬挂钻孔施工管理牌板,钻机附近或钻场内悬挂钻孔设计参数图表、避灾路线等内容牌板。
3.现场施工人员应当配备参数测量所需要的线绳、皮尺(卷尺)、坡度规、记录本等工具。钻孔倾角测量以钻机跑道为准,钻孔方位角测量方法以巷道中线为起点进行测量。建议使用钻孔姿态仪代替人工放线。
4.钻孔施工1~3m时,应对钻孔方位、倾角等实时参数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发现超出误差范围的,应及时进行纠正。钻孔施工期间应当详实准确记录钻孔见煤(岩)深度、钻进异常情况。钻孔深度计算时,应采用计数器或其他有效方法记录钻孔内钻杆数量,并对钻孔孔口外钻杆长度进行准确测量。(一般采用视频监钻)
5.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在钻机回风侧3m范围内悬挂瓦斯检测便携仪,10m范围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瓦斯超限切断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同时在钻机下风侧3m内悬挂一氧化碳检测便携仪或在下风侧10m范围内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具体看各省、企业要求)
6.建立专用的防喷抽采系统,即采用专用抽采泵、专用管路,专用防喷装置抽采瓦斯,防止瓦斯喷孔引起巷道风流中的瓦斯超限。瓦斯抽采一般采用分源管理。
7.岩石段钻孔施工使用静压水的,水压不得低于0.5Mpa,或者采用专用泵进行供水,保证供水满足打钻需要;实施水力冲孔措施时,须在钻孔施工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压力泵,每台压力泵同时供给钻机不得超过两台。
8.穿层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不合格的及时补孔,煤层赋存出现变化的及时修改钻孔施工设计。使用中出现喷孔、顶钻、瓦斯异常现象或者掉钻杆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和钻孔施工记录、台账中标注清楚。
9.抽采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异常情况无法继续钻进,或者经分析出现超误差失效钻孔时,应当重新就近补打抽采钻孔,补打钻孔统一调整到一侧。
10.钻孔施工结束后,应当据实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一式两份,由验收人员签字(打钻负责人、跟班队长、验收员),一份存放于施工钻机处,一份由打钻负责人上井后交值班人员审核签字并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评价钻孔施工参数与钻孔设计是否一致。
内容包括:钻孔施工地点、日期班次、钻孔号、孔径、倾角、方位、见煤位置、过煤位置、深度和水力冲孔(割缝)起止时间、水压、冲出煤量及打钻过程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评价结果由钻孔施工单位上报负责瓦斯抽采管理部门,瓦斯抽采管理部门对上报资料及时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反馈至施工单位、地测部门、矿总工程师及防突矿长。
11.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在钻孔成孔后3天内,将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参数和冲煤量填入施工台账,绘制钻孔竣工图。
绘图人员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钻孔要及时上报瓦斯抽采管理部门、矿总工程师及防突矿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分析,并采取处理措施。瓦斯抽采管理部门每周对施工单位绘制的竣工图进行审核,对竣工图真实性负责。
12.抽采钻孔须设置钻孔施工参数牌板,填写钻孔成孔日期、设计孔深、终孔深度、见煤孔深、见岩孔深、孔径、角度、施工封孔责任人员等。